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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婷律师
执业资质:1520120**********
执业机构: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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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罗婷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736人看过
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
但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
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应予以支持。
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未实际受领的,不能作为对抗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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