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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发布者:罗婷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431人看过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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