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明瑞椒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19)鄂0322民初1710号
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湖北XX实习律师。
一:案件事实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郧西XX)与被告袁XX、**、十堰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任X、何X、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X流公司)、马XX、何X、十堰XX公司(以下简称一全农业公司)、尤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郧西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XX、钟XX,被告袁XX、何X(同时作为袁XX、**、何X、XXX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任X、马XX、一全农业公司、尤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郧西XX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袁XX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怎样使用借款,是其自主支配行为,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袁XX以未经手、未使用借款作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涉案借款发生在袁XX与**婚姻存续期间,且**在《个人借款合同》落款处签名,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故本案借款属于袁XX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任X、何X、马XX、何X、尤X及XX公司、XXX流公司、一全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保证合同》及保证承诺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应当知道,本院对何X、马XX、何X、XXX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郧西XX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郧西XX与袁XX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承担的费用范围包括律师费,与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范围包含律师费,且郧西XX向本院提交发票证明其支出律师费97330元。故本院对郧西XX主张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故本院对郧西XX主张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