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瑞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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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要按时偿还,不论金额大小。不要等到后悔时方恨晚

发布者:明瑞椒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19)鄂0322民初1710号

代理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湖北XX实习律师。

一: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袁XX与**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27日,袁XX向郧西XX申请借款450万元。**向郧西XX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同年8月30日,袁XX、**与郧西XX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5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首次执行年利率为6.1752%;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按月结息;逾期还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承担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律师服务等费用)。《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当日,XX公司、任X、何X、XXX流公司、马XX、何X、一全农业公司、尤X分别与郧西XX签订了《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担保的债务为袁XX2017年8月30日与郧西X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任X、一全农业公司、何X另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郧西XX于《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将450万元借款发放至袁XX账户。各被告均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8月15日,郧西XX为实现本案债权与湖北XX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书》,并支付律师服务费97330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郧西XX)与被告袁XX、**、十堰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任X、何X、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X流公司)、马XX、何X、十堰XX公司(以下简称一全农业公司)、尤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郧西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XX、钟XX,被告袁XX、何X(同时作为袁XX、**、何X、XXX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任X、马XX、一全农业公司、尤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郧西XX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袁XX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怎样使用借款,是其自主支配行为,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袁XX以未经手、未使用借款作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涉案借款发生在袁XX与**婚姻存续期间,且**在《个人借款合同》落款处签名,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故本案借款属于袁XX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任X、何X、马XX、何X、尤X及XX公司、XXX流公司、一全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保证合同》及保证承诺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应当知道,本院对何X、马XX、何X、XXX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郧西XX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郧西XX与袁XX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承担的费用范围包括律师费,与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范围包含律师费,且郧西XX向本院提交发票证明其支出律师费97330元。故本院对郧西XX主张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故本院对郧西XX主张各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北XX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2017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752%计算)及2019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6.1752%的50%计算);
二、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北XX公司律师代理费97330元;
三、被告十堰XX公司、任X、何X、湖北XX公司、马XX、何X、十堰XX公司、尤X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明瑞椒律师,湖北十堰人,女,现为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用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0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