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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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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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被刑拘怎么办?看武汉刑事张俊锋律师辩护这起不起诉案例

发布者:张俊锋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税务 |50人看过

一、案件基本概况

武汉一名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业务维系客户关系,在无真实完整货物交易前提下,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2 月间,为两家生物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 9 张,涉案总额 76.84 万元,当事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辩护核心关键要点

本案当事人亲属在公安侦查阶段委托张俊锋律师辩护,接受委托后,张俊锋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结合事实、法律及同类判例,向检察院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1. 主观恶性小:前期涉案系被合作方隐瞒实情、拒不退票所致,当事人为维系正常业务才被动涉案,并非预谋故意犯罪。

2. 构成法定自首: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在立案前就如实交代全部涉案事实,符合自首认定标准,具备法定从轻、免罚情节。

3. 社会危害性极低:未牟利、未偷逃税款,未给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当事人经营多家实体企业,对其不起诉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员工就业。

4. 参照本地同类判例:辩护人检索湖北多地生效判决,多起虚开发票金额相近、情节类似案件,均从轻判处缓刑,本案情节更轻微,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

三、检察机关最终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批捕时,张俊锋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法定流程后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当事人虽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备初犯偶犯、无违法获利、无税款流失等从轻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终身无犯罪记录。

四、案件法律启示

1. 很多中小企业老板碍于人情、为维护客户关系,被动帮忙开票、虚开发票,看似人情世故,实则已经触犯刑法,虚开增值税普通票达到50万元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2. 虚开发票案件中,只要具备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未牟利、无税款损失等情节,即便涉案金额较高,依然有极大机会争取不起诉、缓刑。

3. 一旦因虚开发票被传唤、刑拘,切勿盲目等待,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容易锁定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把握住不起诉黄金窗口期。

五、专业律师推荐

涉税、经济类刑事案件专业性极强,办案尺度集中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选对律师直接决定能否不起诉、不留案底

张俊锋律师长期专注虚开发票、逃税、职务侵占、企业高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熟悉湖北各地检察院、法院办案尺度,擅长梳理案件从轻情节、检索同类判例,量身制定辩护方案。

已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从轻处理。若您或亲友涉嫌虚开发票、涉税刑事犯罪,建议第一时间咨询张俊锋律师,专业介入、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开发票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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