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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歧义的离婚协议

发布者:吕钦梅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47人看过


产生歧义的离婚协议

                                     ----约定不明的财产分割问题

案情回放:

王某与韩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经过6年的爱情长跑,于2010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和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王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某名下,然而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7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王某与女方韩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对此双方无异议。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韩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韩某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某和王某明显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先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王某则认为:韩某、王某双方约定韩某名下的汽车、存款归韩某,王某名下的财产归王某,两个儿子由王某抚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王某认为韩某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男方名下的财产多于对方,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而没有设定义务。男方独自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在情理之中。从双方各自控制的财产来看,实际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韩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律师解惑

      有时候,夫妻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不是很慎重,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如上述案例中,在离婚协议中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在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财产分割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中却没有体现。那么,法院此时也很难再次做出判决对于财产再次进行分割,这样就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文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而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本案的离婚协议即使再笼统,只要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所以,规定比较笼统的离婚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然,这样的离婚协议对于当事人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再次提醒:签署离婚协议时,女性朋友们一定要慎重、保持理性,最好是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代理写离婚协议,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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