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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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辩护不走形式,取得辩护效果

作者:胡俊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6次举报
2024-09-21


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会见、开庭

受援人信息:石某勇办结日期:202443

指派单位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俊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58月至20201月,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依法审批、备案,以新农财富襄阳分公司名义,采取发放宣传册、传媒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 新农财富襄阳分公司系P2P网贷中介机构,从事撮合借款企业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业务,以0.4%-1.5%不等的月利率作为回报,在线下通 过发布借款项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实际运行过程中,刘某某、谢某某直接或指使李某某收集企业资料后对外  发布虚假借款项目,借款企业的相关资料及账户均由李某宾等人掌握, 社会公众出借的资金打入借款企业账户后,在李某宾等人的操作下最终转入刘某某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即资金池账户),所得资金 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员工工资提成、公司日常支出、肆意挥霍等。……期间,在明知刘某斌等人在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资金的情况下, 戴某萍、赵某香、张某波(另案处理)仍受雇担任新农财富襄阳分公司财富一、二、三部负责人,侯某玉、张某锋、兰某、李某兵、李某杰、吴某香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新农财富襄阳分公司在枣阳市、 老河口市、宜城市、谷城县、南漳县等地分支机构负责人,赵某香另担任保康县分支机构负责人,招募被告人甘某娥、彭某英等人为公司财富一、二、三部的不同层级的业务员,负责具体从事吸纳资金业务,并获取工资、提成等收益。……被告人石某勇担任财富一部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5人累计吸收资金达557.7万元,造成损失1.25万元,获取提成及工 资共计22.2496万元。

 2023425日,襄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向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了指定辩护通知书,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热情接待了石某勇,在充分了解情况之后,指派了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作为石某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胡俊接到指派后,发现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2年。辩护人尽快联系了承办法官,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前往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全部电子卷宗,辩护人完成阅卷后,约见了被告人石某勇,石某勇陈述其身患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并未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所有积蓄被卷入“农金宝”,是另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无力退缴本案的非法所得。

 辩护人胡俊并未因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而有所懈怠,告知被告人应当提供未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证据,争取减轻量刑,并且得知被告人的身体疾病符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被告人书写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备用。

 最终,结合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被告人未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少了四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并未消极应对,并未单纯的走程序,而是积极地认真地辩护,认真阅卷,多次约见被告人,寻找辩护方向,最终取得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不过非常遗憾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身患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所有积蓄被卷入“农金宝”,是另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无力退缴本案的非法所得,导致无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已经尽力了。

 

 

 

 

 


胡俊/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710576634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十堰市律师行业2019年度优秀律师,湖北省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3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1420620********34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