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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纠纷系列(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解决股东僵局困境路径

发布者:崔颖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2日|分类:公司法 |570人看过

公司股东纠纷系列(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解决股东僵局困境路径


常顾单位最近出现一起典型的股东纠纷,解决思路值得探讨。公司由股东X(40%)和股东B(60%)出资设立,股东出资均为认缴,至今尚未实缴。后股东X转让出资予股东A,现公司由股东A(40%)与股东B(60%)组成,但股东B从不参与经营,公司所有投入均由股东A提供。现公司运营陷入困境,股东A欲与股东B协商共同追加投资以解决困境,或股东B转让股权退出经营,自己再追加投资,然B股东却瞄上公司成立日久、流水巨大的客观情况,欲继续持有公司股权以便以之作为贷款平台。


在类似情形下,过去投资者往往束手无策,到底是“来硬的”直接转走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还是来软的要求收购股权,还是干脆束之高阁没眼再看?其实上述三种方法均非解决之道,“来硬的”很可能陷入损害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乃至触犯刑事罪行的局面,到头来反遭对方倒打一耙;“来软的”手上没有足够的筹码对方如何能够拱手相让?束之高阁固然能解一时之愁,但可能后患无穷。


经过缜密考虑,我们为小股东提供了三步走的解决方案,最终迫使对方主动让步同意平价转让股权。这种情形下作为小股东,表决权既不足以通过任何限制大股东的决议(公司章程一般无特别规定未实缴出资不按比例表决),又不足以通过解散清算方案(强制解散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公司法、破产法制度中有一条“睡眠的法条”,一般人甚少关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所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认缴制下当公司满足特定情形时,法院可判令未实缴出资股东,立即缴纳相应出资,或者由未实缴出资股东在相应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实现出资提前到期的效果。简言之,未实缴出资股东无法以出资期限规定对抗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这个制度给了我们争取筹码、倒逼对方股东选择空间的可能。


具体而言,第一步,公司调账并进行内部审计,固定实控股东对公司的投入,确保相应投入固定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或者部分固定为股东出资,超出部分固定为公司债务,另一位股东从不参与公司经营,对于公司具体财务情况自不甚了解;第二步,股东作为债权人及时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并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补足责任(但不同意破产申请,对于存在资不抵债可能的公司,法院往往在审理过程中释明要求当事人申请破产,但万不可申请破产否则就与其他债权人一并清偿,此为关键),及时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第三步,在执行程序中要求执行法院调查公司财产线索,在确无无财产清偿时请求追加未足额清偿股东作为备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


通过这一套组合拳,公司两个股东都被拉入公司债务清偿,对于我们而言无非求得公司最终控制权,另一股东是否清偿影响不大,清偿最好,不清偿也可作为谈判筹码。最终,在面对60万出资加速到期的局面,B股东主动求和,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由A股东指定的第三人以平价转让方式(实质就是0元转让)受让股权,实现诉讼目的。


此过程三言两语难以全面展开,具体操作上有诸多要点,比如股东会召集程序、决议的细节和形式,稍有不慎即可能留有把柄,给对方主张决议无效之空间;又如具体决议草案、文件的拟定,如何才能确保得到法院支持。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具我们团队的智慧结晶。


新近颁布的《九民会议纪要》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亦有新规定。该纪要第6条规定:“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此裁判统一规定为前述加速到期倒逼股东让步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崔颖翀律师,专注于公司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传统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个案代理,同时亦在企业投融资并购、三板挂牌、法律尽职调查方面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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