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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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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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不回迁,到底是哪个环节出错了?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拆迁安置 |438人看过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回迁难”的现象呢?为什么有些被拆迁户在原地“钉”了十二年却依旧没有出现“拆迁管事”来谈判协商?律师将针对以上内容给大家聊一聊关于征地拆迁中如何更便捷的实现自己的拆迁补偿。

一、相应的准备工作不能少。

大家常常觉得补偿较低,不知道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是合理的补偿标准,今天律师就给大家唠唠补偿标准怎样衡量的问题。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因此,对于周边商品房的价格了解是知道自己的房屋价值的参考基数,但是参考这个价格判断,只是来考量补偿的合理性,而并不是必须按照相应数值的高低比例进行操作。

二、拆迁协商也要注意关键点。

一些拆迁户和政府工作人员协商时情绪激动,这对拆迁补偿是无益的,因为激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把自己的房子的价值计算好,把相关法律掌握好,做到心中有数,如对方诚心协商可以协商价格,若对方根本无意协商可则以法律说话。

还有一点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谈补偿时也尽量不要报出自己的底价,更不要报价过高,要先听对方给予的补偿,这样还有协商的余地。

三、拆迁必须要有补偿。

每个人的所有房屋都属于私人财产,且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要被征收就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政府在为公共利益进行拆迁时,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

请大家一定注意先补偿后搬迁的这一顺序,不要最终搞得自己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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