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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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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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934人看过


三、对内容进行了详细列举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更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证据;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补正通知要求提供补正材料的;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告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对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行政复议答复书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四)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四、增加了人民监督公开公示的渠道和公示性监督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开通的电子邮件、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未按照前款规定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算期限。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控告、检举、投诉等信访请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信访工作机构等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渠道、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等信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加强社会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

五、增加行政机关的义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外,被申请人还应当一并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涉及秘密内容的,应当作出明确标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卷,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六、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也详细规定了处罚细则:

1、错误纠正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登记行政复议申请,导致记录不全或者遗漏的;

(二)未按时将行政复议申请转交行政复议机构的;

(三)未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代理人阅卷权的;

(四)未妥善保管案卷材料,或者未按要求将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导致案卷不全或者遗失的;

(五)未对收到的责令履行申请书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导致矛盾上交或者激化的。

2、处分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的;

(二)不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

(四)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核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

(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不与行政复议机关在共同应诉工作中沟通、配合,导致不良后果的;

(七)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意见书不予书面答复或者逾期作出答复的。

3、治安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二)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蓄意滋扰行政机关,恶意消耗行政资源,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4、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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