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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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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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私自决定将土地转给开发商,这样的征地拆迁合法么?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334人看过


村里将土地承包给了开放商通知农户腾地?没有征收公告、没有征收文件村委通知征收用地?很多朋友在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微信后台留言,问村委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是不是要配合的交出土地?不满意补偿是否可以拒绝?今天创为律师就结合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问题和大家探讨一下。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征地补偿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不经法定程序,擅自与开发商签订用地征地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面对这一违法征地行为,大家完全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开发商需要用地应当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具体的审查报批程序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使用的国有土地也分为两类:

其一是现有的国有土地。

其二则是由政府出面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行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的土地,必须进行征地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征地协议,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过征收程序后,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的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直接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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