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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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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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解商铺拆迁维权案例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592人看过

案情介绍:

张先生租赁一间门面房从事商品经营,因旧房改造,他所租的平房需要拆迁,房东领取了拆迁补偿款30万余元,张先生认为其中10万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归自己所有,于是将房东告上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承租人张先生诉称,自己从2003年一直租赁房王二(化名)的门面房从事商品经营,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间,也未约定承租房屋遇拆迁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的分配。2009年4月,因旧房改造,张先生所租的门面需要拆迁,房东就该房屋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协议载明补偿补助费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共计50多万元。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归自己所有,但房东拒不给支付。

因此,张先生将房东王二告上了法院,要求房东返还自己停产停业损失费20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张先生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协议,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款是向其支付的。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该款应当补偿给张先生,两人之间也没有相关约定,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查,拆迁公司称涉诉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其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认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是拆迁人因拆迁非住 宅房屋,给经营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不仅给承租人的对外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失,也对房屋产权人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租赁活动造成了损失。因此,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分配,法院一审判决房东给付张先生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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