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款算得上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但大多数的被拆迁人都是头一次经历拆迁,也无法通过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来判断自家补偿款是否合理,只能通过其他一起被纳入征收范围的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作为参照以此来判断自家拿到的补偿款到底合不合理。
那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自己补偿不合理的话,是否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信息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但地方政府会不会对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信息进行公开还需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判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规定,设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所以在实践中,当被拆迁人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方案时,政府部门就会以“公开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信息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或者“申请的信息内容涉及到他人隐私不便公开”等理由拒绝向被拆迁人公开。既然如此,政府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否有道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任某诉被申请人区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这样阐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特别规定,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并且政府部门也应当予以公开。
如果政府部门依旧拒绝信息公开,被拆迁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创为律师建议您,如果想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人补偿信息,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操作,切勿擅自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