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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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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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称安置补偿协议给多了,要重新签!可以么?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1079人看过

新闻报道:

 

某地20多位村民围堵在一施工工地大门口,他们说早在3年前,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和他们对征地和赔偿事宜进行过谈判,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房屋就被全部拆除了。可3年过去了,他们到现在都没有拿到赔偿款。可眼下,自己的房屋没了,转眼变成了一片在建工地,开发商却在这个时候告知村民们,要变更赔偿金额,由每平米四千元,变成七百元每平米,让村民们重新签订协议。

 

拆迁方反悔,这还是第一次见到的例外,签好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难道是谁想作废就作废的么?不!就在前几期微信文章中创为律师刚刚给大家讲了即使是被拆迁人想要“反悔”也要符合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条件,难道拆迁方随便说说就可以作废已经生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针对以上新闻事件存在两个主要法律问题

 

1先补偿,后拆迁

 

这个问题已经和大家强调多次,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明确、具体

 

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签好,则在后期很容易出现问题,新闻中争议的根源很大可能性就是因为当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存在的瑕疵。

 

试想如果当初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将所有承诺和安置补偿合意的内容都约定在双方签字盖章的纸面上,那么类似于此种拆迁方压低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就属于违约,我们是可以拿着手中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因此,一份完美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整个征地拆迁环节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此,创为律师要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

 

1.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2. 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产权、房屋位置、建筑面积及周边环境等)

 

3.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4.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5. 补助费用(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

 

6. 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

 

7. 违约责任

 

8. 其他内容

 

如果大家选择产权置换,创为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将:置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事项具体约定在协议中。

 

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体的认定,创为律师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见到过,有些朋友拿到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最终的落款盖章就具有主体不能的“危险”。

 

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某些地方,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进度和便于对拆迁事务进行管理,常设立一个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均是专门针对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来的,拆迁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单位。

 

创为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拆迁指挥部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属于临时机构,一旦征地拆迁的项目结束,则拆迁指挥部就解散了,所以后期很容易导致出现找不到协议上的“主体”。

 

2、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这类主体在法律上的定位是拆迁单位,受拆迁方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谈判,当该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便到转移到另一个建设项目,当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要多长几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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