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及原则
(一)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步骤:
1、查明事实;
2、处理和处罚;
3、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4、强制执行;
5、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二)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
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是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要审慎的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
三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称: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相比应属于更重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立法中,涉及违法当事人不动产的查处一般都属于较重较严厉的情形,而建筑物对于任何人或单位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不动产,涉及的利益重大。
因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应当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