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如火如荼、声势浩荡的拉开了帷幕,近期,创为律师后台也接到很多被拆迁朋友问及棚户区改造的相关问题,例如棚户区改造有没有补偿?是补偿安置房屋还是补偿款?补偿标准应当如何划定?......创为律师在此就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梳理解答。
针对棚户区的案件,创为律师也给大家普及一些常识性问题方便参考:
一、棚户的四种划分
第一种是城市棚户区(现阶段的改造重点,也是我们常常面临的矛盾焦点),
第二种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第三种是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第四种是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二、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范围
对于棚户区改造,我国给予极大的支持和鼓励,实行税费的减免,减少电力、通讯等经营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棚户区的居民可以自由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但因为棚户区原本就杂乱无章的建筑风格和环境氛围,致使补偿力度较小。
三、棚户区改造条件
1、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符合“三规划一计划”。具体是指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与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具有完善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根据《通知》,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且应当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落实到位。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人数众多,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最后创为律师提示大家:一定不要“被棚户区”,将不符合条件的成熟社区强制性限定为棚户区对其进行改造,或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以及实际农村房屋的定性,如果混淆这是非常可怕的现象,不同性质的拆迁补偿标准设定不同,也不可否认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弊端,例如项目审批程序不合法、安置补偿协议不合理、违法强拆的非法手段等等成为阻碍老百姓获得合法权益的拦路虎,如果大家对棚户区还有不懂或者不好掌握的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避免将维权方法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