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迁时,我们常说:“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我们总是强调能够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殊不知,还有一个关键点不容忽视,那就是“公共利益”。
什么是“公共利益”?
何为公共利益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所谓公共利益包括以下六个类别: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如今,第24届北京冬奥会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因修建比赛所用场馆而进行的征地,就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除此之外,修建绿地、旧城改造等都具有公益性。
但通过大量实践来看,常常会有拆迁方借着公共利益拆迁的名义实施商业开发,即“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然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就要求拆迁户在面对征地拆迁时,要提前对拆迁项目有所了解,了解一下此次拆迁是否是出于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果拆迁户发现有拆迁方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一定要保持警惕,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