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一直是一个阴影地带,但其实我国的法律制度早已为恶性拆迁套上枷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各项产权的全面保护,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拆迁方暴力拆迁,要承担什么责任?
1.刑事责任
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越权、或无权实施暴力拆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造成损失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构成单位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拆迁,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依法具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视为行政不作为。
国家应当按照(国家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因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予以国家赔偿。
非国家机关组织的强制拆迁,如果有行政机关委托的,视为行政行为,由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国家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賠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于国家赔偿案件,要强化行政追偿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贵任。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适用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