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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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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了却不用,失去土地的农民能恢复耕种吗?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120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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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就意味着要改变其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因此,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收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征而不用”是我国征地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为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长期空置,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征地审批之后实施征地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批准后超过两年尚未实施征地的,征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再以原批准文件作为征地依据。

 

征收土地几年闲置可以恢复耕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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