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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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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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家开始征地了?这些征收漏洞不能不防!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250人看过

创为讲堂:农村土地征收有哪些程序?

 

征收土地却连基本的征地审批都没有,这样的征地怎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没有征地批文,有征地批文还是“过期的”……,这些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违法征地行为防不胜防。关于征地,法律是如何规定让我们一起看一看。

 

01由谁作出很关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02做出时间很关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03有没有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公告,将征地面积和给予农民的集体补偿告知农户。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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