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纠纷案件中,争议点往往出现在补偿条件上,征收方出于各种原因想要压低征收补偿标准,而对农民来说,失地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也不得不提起十二分的注意。
从实际情况来说,拆迁补偿标准要根据各地不同属性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字,但大家一定要警惕,征收方的补偿标准是否已经“过时”。
那么面对拆迁方给出的十年前补偿标准,被征拆人该如何见招拆招?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按照滞后数年甚至十数年的补偿标准绝对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这样的补偿标准,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按照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标准确定补偿条件。
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适用期限会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整体标准必须与征地实施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相适应。
2010年的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所以采用滞后十年的标准进行补偿的征拆,明显不符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和要求,也不符合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征收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被征拆人必须要加紧防范,在了解征收补偿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维权过程中遭遇无法掌控的情况,一定要立即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只有抓准时机,及时进行法律救济,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