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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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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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搬迁,搬完再给补偿?假的,千万别信!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444人看过


“先搬迁,后补偿,不走就扣钱!”

 

这个也是非常常见的。俗话说“不见兔子不撒鹰”,不管是农村土地征收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大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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