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律师:北京XX
审理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在河南焦作市某村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上诉人的厂房和办公楼所在地块因项目面临征收,但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未因相关房屋的安置补偿内容达成一致,被上诉人在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将其厂房和办公楼的部分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2019年,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厂房和办公楼部分建筑的行为违法,被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可被上诉人签收之后至今未有任何回复,遂又向法院提交行政赔偿诉讼状,不料遭到驳回。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房屋遭到强拆并不少见,可街道办事处竟然将上诉人一半厂房和办公楼的建筑进行了强拆,剩下部分建筑也并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对厂房和办公楼整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破坏。
然而,上诉人在提交行政赔偿诉讼状时,竟遭到了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厂房和办公楼部分建筑的行为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违法,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已遭到损害,其起诉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要求将已发生的损害和未发生的损害一并提起赔偿无法律依据,经释X后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
制胜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