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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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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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复议:违法占用耕地,“手段”再高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7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项:

  申 请 人:黄先生等24人(化名)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唐律师

  复议事由:请求撤销批复。

  复议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批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定。

案情陈述

  安徽池州黄先生等二十多位被征收人得知了以《批复》内容作为依据批准了该项目用地之后便携手创为向违法征收过程提出了“斗争”,但省政府为了加快征收效率所以选择了“简化程序”,简化、隐藏和掩盖了耕地审批的法定程序,但殊不知这种“简化”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界限,创为律师经过对案件程序信息公开的申请和违法征收程序证据的收集,将征收方掩盖的“真相”揭露了出来。针对省政府违法程序,创为律师代表二十多位被征收朋友向作出此次违法行为的省政府本级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铁面无私,根据法律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了正义的决定:

  复议机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基本农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第二项规定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

  但本案中的涉案项目不属于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被申请人批准核销项目用地中的基本农田,亦不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省政府认定此次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将涉案土地中的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批准征收,规避了国务院征收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复议致胜

  2018年4月2日,在创为律师的维权方向下,黄先生等24位被征收人拿到了省政府的复议结果——认定《批复》违法

  在创为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新颖独特,现阶段,创为律师团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黄先生等24位被征收人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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