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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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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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致胜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4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项

原      告:李先生(化名)

被      告:崇信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审理机关: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崔律师、张律师

诉讼请求:

李先生及创为律所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崇信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强拆给李先生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李先生赖以生存的家园不复存在,土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都没有了,在案件一审中虽然已经详细列举了损失清单,但却没有得到补偿。

因此认为一审法院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其行政判决的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案情陈述

2016年3月,李先生遇到了对于其家庭来说的一个“灾难性”历史事件——行政强拆,在违法强拆之余不仅没有对李先生的房屋内一些生活用品采取转移等保护措施,还对李先生周围的林木种植造成了一定的损毁,李先生伤心欲绝,百感交集,事后及时将强拆事实告知给了创为律师团,希望可以为自己伸张正义。

创为律师团接到李先生的告知后便于第一时间研讨分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强拆的事实并赔偿经济损失。并对案件的斟酌和考量,结合实际房屋土地的具体情形,设定了一套符合李先生的维权策略。

第一炮,打响在一审法院,但因为李先生没有在强拆之前和过程中对房屋进行证据留存,进而没有提交与本案有关联性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所以得到了一份差强人意的结果,即法院确认当地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建华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着实引燃了创为律师的怒火,法律在,正义在,公道在,遂秉持着坚定的理论依据和纠察之心继续追击,并针对相应的法律争议和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份临时应急性的维权攻略。

第二炮,打响在中级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功夫不负有心人,针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拿到了一份令人欣慰和胜诉裁决。

诉讼致胜

2017年3月28日,在创为拆迁律师的维权方向下,李先生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得到了案件阶段性的胜利。

法院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决定、催告、申请执行等法定程序,自行强制拆除李建华的房屋,原审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由于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其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而当地政府在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未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亦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情况。

在此情形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案件实际,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认定损失,但一审法院却以没有提交与本案有关联性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4行初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得到胜诉判决后,战火纷飞,现阶段,创为拆迁律师团乘胜追击,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凭借创为律师团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李先生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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