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丹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售自制食品,竟被索要高额赔偿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870人看过

在四川广安岳池县,有一位猪肉摊摊主,平时除了卖肉,也会自己熏制香肠、腊肉售卖。今年春节前夕,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拍摄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并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令人没想到的是仅仅几天后,收到香肠的“小王子”通过微信联系摊主,称每包香肠都没有标签,并留言“你违法了,老板。”摊主则表示,对收到的货品不满意可以退货,但需要自己付邮费。但“小王子”坚持10倍索赔,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之后“小王子”向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小王子”一方的民事起诉状显示:2021年1月5日,他通过微信平台在四川岳池光辉腌腊制品经营部购买了2000元的腊肠。1月10日收到货后,发现该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该食品为4根香肠一袋,全都是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一赔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上述事实描述中其实不难看出,“小王子”从一开始购买2000元的香肠时,就抱着一种“碰瓷”的心态,由于店家早已展示整个制作流程,所以“小王子”实际是在明知店家自制的食品不可能有相关的生产日期、产地等产品标识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十倍赔偿。

单从合同的角度来说,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成立并生效。卖家按照合同约定将自制香肠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买家指定地点,这过程中并无制假售假,也未给买家造成任何损失,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卖家无需承担任何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那卖家销售的自制香肠,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将此问题分解为以下3个方面进行讨论:

1、涉案的商品应如何定性?

2、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买家是否可以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张十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由此可见,摊主的自制香肠符合食品的定义,也满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由此可见,卖家出售的香肠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或预包装食品标识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由于“小王子”并未受到损害,故其不得依据该款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本案中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争议的焦点。

事实上,在互联网带货这一新兴的销售方式出现后,此类纠纷并不少见,而实际的裁判结果,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也大相径庭。在此,笔者也提醒各位经营者,食品安全隐患不容忽视,虽然出售的自制食品未必会引发诉讼问题,但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熟悉所售商品的法律规定及标准,避免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损失,更要重视食品卫生问题,避免因食品不合格,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