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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对爷爷有赡养义务吗?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885人看过

王大爷今年70岁,其与过世的老伴共生有两个儿子,长子之子已成年工作,次子之子尚未成年。1999年至2004年,王大爷的两个儿子相继去世。现在王大爷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其要求长孙赡养时,长孙拒绝,理由是王大爷共有两个孙子,自己没有履行全部赡养的义务。无奈之下。王大爷一纸诉状将长孙、次孙告上法庭,要求两个孙子对其尽赡养义务。那么,儿子死后,祖父有权要求孙子尽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从法条我们不难看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具体来看,这段法条规定了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是以其父母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的,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条件不应宽于其父母的赡养条件。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只有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可向孙子女、外孙子女提出赡养的要求。如果祖父母、外祖母有经济收入或来源,可以负担自身生活所需,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这里的死亡亦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通常参考的有“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说”等。宣告死亡则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由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来宣告死亡。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不应限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比如,甲有三个子女乙、丙、 丁,丙去世,但乙和丁均有赡养能力,在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要求丙的子女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当然,如果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扶养,有利于发扬尊老爱幼的美德,是应当鼓励的。

第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中,王大爷的两个儿子都已死亡,王大爷本身也年逾古稀,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他人赡养,即前两个要件都已经满足。在负担能力上,长孙已经成年并进行工作,可以承担对王大爷的赡养义务;而次孙为未成年也没有经济收入,无法承担对王大爷的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只能判决赵大爷的长孙对他履行赡养义务,对赵大爷要求次孙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想知道孙辈对自己有没有赡养义务,可以按照前面的方法进行判断。同样的,生活都有相通之处,权力和义务总是相互平衡的,举一反三,您不妨想一想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对孙辈有抚养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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