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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反驳汪某某婚内出轨,发现另一半有外遇该怎么办?

作者:姚丹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次举报

近日,知名艺人大S在社交媒体微博上公开指称汪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行为。关于此事的真实性,我们目前无法做出确切判断。然而,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的出轨行为都会给婚姻关系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面对这种情况,保持冷静与理智至关重要,避免因冲动行为或不当言论而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若因对方出轨行为无法继续忍受而决定离婚,采取何种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关键,可以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如何收集对方外遇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无过错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婚姻关系的私密性以及可能涉及的证据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问题,此方面的证据收集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其次,对于容易消失或易被更改的证据,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进行固定。例如,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社交媒体的照片、聊天记录等易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保全固定,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此外,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特别谨慎对待监听和监视行为。尽管有时当事人可能为了获取对方不忠实的证据而采取不正当途径采购、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但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这不仅会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还可能因侵犯第三方的民事权利而承担民事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责任。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过错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呢?

首先,过错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并在行为上有所体现,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

其次,过错方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

再者,受害方在事件中必须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此外,请求权人必须能够证明其确实遭受了损害,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要件。

最后,过错方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受害方才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方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作为出轨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直接违背了我国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原则,因此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出轨不仅会受到社会道德的严厉谴责,而且在某些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任何已有配偶却再次结婚,或是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都将面临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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