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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相互继承遗产权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1507人看过

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由于父母和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编》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与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自然血亲的关系。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之间的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即使父母离婚,仍可继承其亲生子女的遗产。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家庭编》第1127条规定,享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的子女和父母分别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编》第1130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因收养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婚姻家庭编》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家庭编》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和养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与生父母之间不能相互继承遗产。这是因为,我国实行完全收养制,即收养成立后,在确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完全解除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解除,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被收养人仅与其养父母之间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根据《婚姻家庭编》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据此,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在继承上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随生母生活,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中断,其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亦中断。此时,继父与继子女之间不享有相互的财产继承权。同理,如果继母与生父离婚,继子女随生父生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中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消灭,继母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或继母依法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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