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并非是《民法典》首创的规定,早在《婚姻法》中便已经有所规定,其表述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从上述条款中不难看出,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当事人主张家务补偿不仅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还必须满足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都不会在婚前设定协议,婚后财产夫妻之间也不会算得那么清楚,这样的结果便是当事人即使在法庭上主张家务补偿,也会因为没有婚前协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故《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务补偿逐渐成为一项“僵尸条款”。
《民法典》新规的实施,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劳动付出,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可以说是更加保障了女性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述,扩大了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唤醒了这则沉睡已久的条款。北京房山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青海女子离婚获得2万家务补偿、南京“家务补偿案”入选妇女保护典型案例,家务补偿一次又一次的在实践中得以运用保障了全职妈妈们的合法权益,肯定了她们对每个家庭的付出。家务补偿是否要求当事人一定为“全职妈妈”
在南京“家务补偿案”中,一开始夫妻双方在事业方面的起步条件是差不多的,后来丈夫经常去各地甚至国外出差,女方为了照顾双胞胎女儿,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家里,放弃了很多职场上的机会。法官认为当夫妻双方一方对家庭贡献显著较多,因此造成离婚时双方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差距时,应该在财产分割中体现出对多付出一方的照顾。从而明确了“女方在离婚时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并不一定要求她是全职太太”。
家务补偿如何举证:
家务补偿的举证围绕规定中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进行展开,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在抚育子女方面很多妈妈都是因为生育了宝宝后,才会开始全职太太之路,所以对于抚育子女方面的证据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掌握。例如平常跟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视频;孩子身体不适妈妈陪同去医院看病的病例、诊断报告;孩子上幼儿园、小学时接送来回的记录;平常记录孩子生活、学习的照片、视频、QQ空间、朋友圈等;邻居和老师们的证人证言等。
(二)在照料老年人方面很多家庭结婚后会跟男方的父母共同生活,那全职妈妈必然少不了要照顾家中的老人。对于照料老年人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就是给老人们购买的衣物、营养品;老人家不舒服去医院看病的诊断报告或者相关病例、陪床信息等。
(三)在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全职太太的工作主要是主内,而丈夫则主外。很多丈夫在外工作回到家就能享用到热腾腾的饭菜,出门时又有熨烫好的衣物和准备好的营养早餐,这些细小的行为都是在协助对方的工作。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就是平常双方的聊天记录、女方为男方购置的生活用品等。
小结
目前,家务补偿是一种积极导向。在实践中,家务补偿费可能会因为具体家庭情况、各地收入的差异导致不同案件中的数额差别较大。我们应该看到,法律规定的家务补偿并不是对“全职妈妈”困境的最优解。只有进一步消除人们的刻板印象和现实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提倡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家务,让男女双方都有足够的自由、得到足够的支持去实现自身价值,家务劳动引发的矛盾才能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