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丹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如何诉高管?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股权纠纷 |992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多数公司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由股东选任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

股东的目标是公司净资产和利润分红的增加,可以说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对于公司的董、监、高,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有时并不是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他们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原本属于公司的利益转移到自己身上,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如果公司的董、监、高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了公司利益,因为利益受损的主体是公司,理应由公司提起诉讼,但公司又由董、监、高实际控制,让其自己起诉自己往往十分困难,而公司股东受损的是自己的间接利益,也不能直接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时就需要进行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权利主体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类型,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限公司的股东; 一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股东提起该诉讼,应首先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该前置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拒绝起诉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该程序又称为“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只有履行了该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后,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该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但由于起诉是为了挽回公司的利益,所以诉讼利益归公司。《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