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排名商机的出现是因为搜索引擎用户需要浏览分类目录或者输入关键词才能在海量的信息中快速定位、找到其需要的内容。而在寻找的过程中,商户在搜索引擎页面的排名越靠前就越能带来好的广告效果。
然而,竞价排名并不是自然搜索结果的呈现,而是人为进行干预之后的结果,因此也引发了类型各异的法律纠纷,多以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主。
关键词竞价排名引发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商家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购买为搜索关键词,在用户输入关键词后呈现的搜索界面以及链接到的商家网站上,并未出现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在输入关键词搜索到的界面上以及链接到的商家信息本身就包含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这种形式尤其以关键词出现在搜索界面的链接条目中最为常见。
在第7972054号“时光网”商标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动艺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票务代理,以及经济贸易咨询。原告于2010年1月申请注册了第7972054号“时光网”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娱乐信息(消遣)”等。
原告诉称其为“时光网”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经过长期、持续、大量的使用,“时光网”已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并与原告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通过购买被告百度公司(简称被告二)的竞价排名服务,将“时光网”、“时光”指定为关键词来推广其所经营的“格瓦拉生活网”,导致用户在搜索“时光网”、“时光”等关键词时,得到指向“格瓦拉生活网”的搜索结果。被告一的行为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外,还对原告字号“时光”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曾通过被告二的官方平台提交投诉,但被告二并未在合理期间内停止向被告一的相关竞价排名服务。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原告网站的浏览量和产品销售量。
被告二辩称,被告二推广服务与自然搜索本质相同,均是一种搜索引擎技术服务,其实质是一种非侵权功能的技术服务方式,与自然搜索服务不同的是,其将关键词作为计算网页排名相关度大小的一个权项,并不改变搜索引擎的技术服务性质。涉案关键词是基于搜索引擎的技术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一均通过相关网站向相关公众提供在线选购电影票等娱乐信息的服务,被告一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一的行为使涉案商标与该公司经营的服务相关联,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提供的服务有特定的关联。被告一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涉案关键词为被告一选择设置,被告二并不承担主动审查的义务,在原告第一次投诉后,被告二已及时回复并提示该公司应提交商标注册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在原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期间,被告二未采取删除链接网站等措施并无不当。原告再次投诉时提交了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被告二于收到投诉后第二日即进行了处理,应认定被告二已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二就其侵权行为在“格瓦拉生活网”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