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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应当如何确认

发布者:姚丹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6日|分类:公司法 |745人看过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即企业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后,便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债权人不能要求企业对其到期债权单独进行清偿,而是应该先通过破产程序确认债权再由债务人统一进行偿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相关破产事宜,债权人此时只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比如: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A公司届期未偿还本息且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此时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单独偿还100万的债务,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还钱,而是应该向法院指定的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需要由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最终确认。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债权确认的三级程序。先由管理人审查债权,再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最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在这三个主体中,管理人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法院出具裁定确认。

管理人首先根据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此时,管理人需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解释或调整,如债权人会议上无人就已经登记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法院就可以确定债权。如债务人、债权人在管理人进行解释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债权人对破产债权提起确认之诉的前提是其已经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通过了管理人的审核认定程序,债权人不能跳过该申报和审核认定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提起上述债权确认之诉的期限做出了严格限制,《破产法解释三》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所以,对确认的债权持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超出上述期限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债权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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