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则案例:
1、因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延期开工(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原告主张项目人员管理费、塔吊基础及预埋件增加费、塔吊基础降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期间尚未开工,现场无管理人员,对项目人员管理费不予支持。塔吊基础、预埋件增加费用及塔吊基础降水费用,因有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确认,经鉴定机构鉴定损失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2、因重污染天气停工(2016年10月2日至2016年10月4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停工令或证明停止施工的证据材料,不予支持。
3、因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16)27号文件规定停工(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索赔项目人员管理费、后勤人员工资、互联网费、保安费、垃圾清理费、措施增加费、临建日常维护费、看护库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只有财务凭证及监理后补签字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无人员在现场的证据资料,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鉴定机构的意见,对该部分损失不予确认。措施增加费用综合工程停工情况,并经询问鉴定机构意见,该部分费用具有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后勤人员工资、互联网费、保安费、垃圾清理费、措施增加费、临建日常维护费、看护库房费用等无证明资料,鉴定费用为0元,本院依据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4、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导致停工(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27日),索赔工人窝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2017年3月22日会议纪要记录现场工人数量计算,鉴定机构鉴定,对该部分窝工损失本院予以确认。
5、因人防设计缺陷停工(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6月12日),索赔工人窝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会议纪要及监理贾兆成后补确认的窝工人数计算,经询鉴定机构意见,该部分损失具有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
由此可见,在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未确认停、窝工损失的情况下,承建单位应及时保留现场人员照片,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产生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