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天津平禄公司与暴风体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冯鑫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在出现冯鑫丧失对暴风体育公司的控制权、冯鑫未质押的暴风集团股权市场价值低于10亿元、暴风体育公司的核心人员流失超过二分之一、暴风体育公司的其他投资方提出回购及其他可能会给投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等任一情况下,暴风体育公司需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方,投资方有权在上述事项出现之日起3个月内要求冯鑫回购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股权。
该协议就是典型的投资人与公司股东订立的对赌协议。协议签订之后,发生了触发股权回购程序的情形,于是天津平禄公司在与冯鑫协商无果后,于2018年9月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冯鑫回购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第二,天津平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冯鑫回购诉争股权并支付回购款,首先需要判断有关天津平禄公司有权要求冯鑫回购诉争股权的条件是否已触发。在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歧义的情况下,从合同文义、合同目的、整体解释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合同文本所约定的冯鑫回购股权条件已经触发;其次,天津平禄公司虽然未在冯鑫未质押股权市值低于10亿元之日起3个月行使回购权,但并不丧失其股权回购请求权。因此,天津平禄公司有权请求冯鑫回购诉争股权。第三,天津平禄公司要求冯鑫回购诉争股权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及暴风体育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天津平禄公司要求冯鑫回购股权的诉请。
可见,在公司融资中引入股权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的。但是即使协议有效,要触发回购程序,还应在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后,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程序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