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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商延期交房,如何确认诉讼时效

2021年10月21日 | 发布者: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 | 点击:2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14年1月1日,刘先生购买商品房一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商品房,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


 2014年1月1日,刘先生购买商品房一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商品房,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刘先生按约定履行了交款义务,开发商于2016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刘先生201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开发商以刘先生提起诉讼距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日期已逾期二年为由,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拒绝支付违约金。
      那么这个时候就存在诉讼时效引争议从这个案件中可以肯定的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诉讼时效是否已过,需要分析。
      上述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的期间为“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2016年12月31日止,开发商的违约状态持续至2016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交付房屋钥匙的次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其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三年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交付房屋钥匙的次日即2017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6月30刘先生提起诉讼,未过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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