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纪玲艳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2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10日19时许,田X驾驶陕某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二环与大庆XX十字时,不慎将原告王某某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田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西电集团医院治疗。肇事车辆陕某号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纪玲艳律师称,王某某受伤,田X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田X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伤,田X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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