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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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杨思凯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刘XX作为甲方、海港区佳欣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刘XX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海港区佳欣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对被告刘XX应当返还的20000元定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0月27日,案外人李XX代理被告刘XX(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以被告海佳欣服务部作为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秦皇岛佳欣房屋中介介绍,甲方将本人坐落在东方明珠城XX房屋,面积53.18m2的全部产权卖给乙方为永久产业。房屋总售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元,甲方于2019年11月30日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室内设施现有:整体厨房、烟机、灶具、空调、热水器全部归乙方所有,不在(再)另行计价。乙方于合同签字的同时,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房屋产权过户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提供过户时所需的一切证件,并保证合法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过户时,甲乙双方到房产局办理手续。补充条款为:1、甲方保证此房屋没有产权债务纠纷,配合乙方做贷款过户手续,乙方保证有贷款资格,首付款以贷款为主,过户当日转给甲方18万元整(壹拾捌万元整),贷款公司垫资费用由乙方承担。首付款单转以银行额度为准,全款到账当日交房,交房之前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房后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该合同落款处有原告崔XX签字摁印及由李XX代被告刘XX签字摁印。合同签订后,李XX代被告刘XX收取了合同约定的定金20000元,并于合同背面签写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定金20000元。

另查,原告崔XX在签订合同时无秦皇岛市本地户口,不具有在秦皇岛市购买住房的资格。2019年11月4日原告崔XX与刘X签订了假结婚协议书,并于当日与刘X办理了结婚证。2019年11月30日佳欣服务部经营者王XX与原告崔XX通话要求其办理贷款,但原告崔XX以不是正规银行贷款拒绝办理贷款手续。

以上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原告与被告海港区佳欣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经营者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另一中介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1月4日原告崔XX与刘X签订的结婚协议书和结婚证,被告刘XX的委托书、李XX证人证言,2019年11月30日王XX与本案原告崔XX通话录音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崔XX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非秦皇岛市本地户口,不具备秦皇岛市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因其不具有在秦皇岛市购房主体资格,其与被告刘XX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明知自己不具备在秦皇岛购房资格,以办理假结婚手段获取购房资格存在过错。被告刘XX主张原告另行购买了其他房屋,并且已经办理过户,所以想索要回定金,并非其受到欺诈,而是因其违约,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刘XX基于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定金应予返还。而被告佳欣服务部只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方,并非是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应在本案中承担合同无效后果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佳欣服务部承担返还定金的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崔XX与被告刘XX以被告海港区佳欣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作为中介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XX定金款20000元。

杨思凯律师,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联系方式:15033507108,2018年秦皇岛市律师协会授予秦皇岛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6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