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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律师介入二审成功维持原判

发布者:吴宇环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某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1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某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负30%责任,被上诉人承担70%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521日以“左下肢浅静脉曲张7年”之主诉就诊于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于2018522日为上诉人进行手术,术后,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术前检查空腹血糖11.07mmol/1的情况下,仍给上诉人注射葡萄糖,导致上诉人伤口不能愈合,进而产生糖尿病及并发症。本案医疗事故皆因被上诉人在治疗过程中的错误导致,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30%的责任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定以住院病历及摘的住院天数来认定。护理天数,是与事实不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上诉人出院后,腿部伤口大范围溃烂,行走不便,仍需要特定人员护理。故上诉人雇佣护工王某进行护理,直到伤情渐好。一审中,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人证言应予以采信。因此,应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的全部护理费用。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治疗糖尿病并发症损失费用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医疗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为掩盖其医疗事故的事实,曾多次要求上诉人进行截肢手术,给上诉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上诉人术前虽有原发病,但是行动正常,腿部无溃烂。术后,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上诉人腿部溃烂,行动不便,正常生活尚需要人照顾,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治疗糖尿病并发症损失无相关票据支持,是因医疗事故发生之初,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特意向上诉人提及,不让其保留票据,就算有票据也不会报销,并称上诉人保留票据是不信任他,这样不能继续为其治疗。上诉人当时寄希望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为其治疗疾病,故没有保留相关票据,而该笔费用是上诉人后续治疗疾病已经花费的必要支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某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某医院辨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原审中上诉人将锦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没有要求重新鉴定,其对医疗事故鉴定书实质上是认可的,在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中载明,上诉人下肢动脉硬化闭塞,也是影响其切口愈合的主要因素,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于法无据;2、上诉人出院时没有相关加强护理的医嘱,也没有关于护理期的鉴定意见,其出院后虽生活不便,但并不能达到需要护理的程度,其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也没有依据;3、糖尿病系上诉人原发疾病,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糖尿病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也没有相应的体现,现在上诉人的病情已经好转,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并未造成其残疾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张精神损失和治疗糖尿病的费用也无任何根据,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办案经过: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谭某到被上诉人某医院进行诊疗,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并经锦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鉴定结论中载明,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承担70%赔偿责任,上诉人自负30%责任并无不当,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计算护理费错误,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的费用一节,本案中,上诉人本身患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虽然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上诉人增加了治疗成本和生活不便,但不能因此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所有治疗行为和后果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判决被上诉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因本次医疗事故对上诉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而上诉人要求的出院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的费用,上诉人并未提出应予支持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宇环,女,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医疗纠纷等法律服务。坚守以专业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720********7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