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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加害给付责任

发布者:李赛男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964人看过

导读


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下次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加害给付的特点,来判断合同履行过程...

概念解读



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下次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加害给付的特点,来判断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加害给付的情形。加害给付有以下特点:①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适当(瑕疵履行)。③债务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例如:甲在商场买的暖水瓶,在家发生爆炸,造成甲大面积的烫伤。其中暖水瓶的损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甲大面积的烫伤是履行利益之外的人身损失。

加害给付的责任承担

1. 债权人可以向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选择一项进行主张。受害人不能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在作出选择后,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

2. 当事人的确定

(1) 主张违约责任的,原告是合同的债权人,被告只能是事实了加害给付的债务人(违约方);

(2) 主张侵权责任的,需要分2种情况进行说明。如果是产品侵权的,按照产品侵权确定诉讼当事人,即原告为受害人,这儿的原告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被告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如果不是产品侵权,原告是受害人,被告需要依照《民法通则》或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参考案例



甲乙签订猪饲料买卖合同,甲从乙处买进饲料。买进后,甲用该猪饲料喂养养猪场的猪仔2个月就可以出售,甲将猪饲料喂给自己养猪场的猪仔,第二天猪仔因为食物中毒而死亡,损失若干。经查证,乙贩卖的猪饲料为伪劣饲料,并且含有毒物。甲遂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将有毒的猪饲料卖给甲,属于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不仅造成甲损失了猪饲料费用,同时造成了甲饲养的猪仔的死亡,这属于加害给付。受害人甲不仅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还可提起侵权之诉。但是提起不同的诉讼,获得的救济是不一样的,如果甲提起的是违约之诉,甲只能要求乙赔偿自己购买猪饲料的价款,而无法获得猪仔死亡的损失。如果过甲提起的是侵权之诉,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购买猪饲料的本金,还可以要求乙赔偿猪仔死亡的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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