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8年4月进入贵州某公司在株洲市承建在工地从事钢筋工的工作。2018年7月的一天,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冶疗,住院92天之后出院。2018年12月,王某的受伤经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王某伤残为九级,在王某住院期间,贵州某公司未支付医疗费,也未替王某购买工伤保险。
王某委托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刘爱芳律师代理其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经过对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及搜集证据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062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944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944元;5、停工留薪待遇40944元;6、医疗费88171.41元;7、伙食补助费920元;8、住院护理费9200元;9、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劳动仲裁委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支持了王某全部的仲裁请求,王某一共获得267385.41元。除去医疗费,王某共获得工伤待遇赔偿179214元。
九级工伤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及标准: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4、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实际冶疗时间及医嘱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上班的待遇一样);5、伙食补助费10*住院天数;6、住院护理费100*住院天数;7、劳动能力鉴定费; 8、医疗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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