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处所称“亲笔书写”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正文。
1、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3、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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