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登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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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贺登林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3日 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2018)川0504民初4778

原告:石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律师,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27日立案。原告于20192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某某


贺登林,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在学校即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A证,曾独立承办了多达百人的集体违约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2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