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贺登林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3日 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4778号
原告:石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贺律师,四川云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