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登林律师
贺登林律师
四川-泸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贺登林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5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18)川0502民初131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律师,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晏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律师,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晏某某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晏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晏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某某


贺登林,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在学校即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A证,曾独立承办了多达百人的集体违约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2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