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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1、万X2等与周X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贺登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万X1、万X2与被告周X1、周X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X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贺XX,被告周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1、万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彩礼金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17年初,原告万X1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周X1后交往。2017年3月底,双方商议婚事,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3万元彩礼,原告在介绍人及其他亲戚朋友陪同下将3万元彩礼送至被告家中,被告周X1收到彩礼后便随万X1一起居住在万X1家。2017年5月中旬,被告周X1称家中有事便回其娘家,此后一去不返。原告多次联系均联系不上,两人婚事因此未成,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3万元彩礼,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周X2、周X1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送来的三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万X2系原告万X1之父,被告周X2系被告周X1之父。2017年初,被告周X1原本与王X谈婚,原告万X1通过周XX介绍欲与周X1谈婚。2017年4月17日,被告周X2为了解除周X1与王X的婚约关系与周XX在案外人原告万X2的姐姐万X3处借了3万元退给王X。2017年4月18日,被告周X2过生日,原告万X1、万X2到被告家送彩礼3万元,被告周X2收到后将彩礼钱退给原告用于偿还在万X3处的借款3万元。此后万X1与周X1开始谈婚,周X1便从外地赶回来住在万X1家中。2017年5月中旬,被告周X1因家中有事便回娘家,未再返回,二人婚事未成,两家为三万元彩礼退还事宜发生纠纷。原告万X1与被告周X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另查明:因被告周X1外出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周X1对原告报警事实予以认可。庭审调解中,原告万X2要求被告给付12000元、原告万X1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被告方只同意返还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接(报)处警登记表、本院(2018)川0524民初2619号庭审笔录、本院(2018)川0524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证人万X3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相互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原告万X1与被告周X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收到彩礼,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方已将彩礼3万元交付给被告方。虽然,被告当时退给了原告,但退款系用于偿还被告方解除周X1与王X的婚约关系曾向万X2姐姐万X3的借款,故被告辩称未收到彩礼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返还彩礼30000元。本案中,原告万X1与被告周X1交往近三个月时间,并且已经同居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返还二原告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1、周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万X1、万X2彩礼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193元,由被告周X1、周X2共同负担82元(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周X1、周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登林,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在学校即通过国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A证,曾独立承办了多达百人的集体违约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2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