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申X诉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申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王XX,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交付电梯与实际不符违约金4000元、窗户与实际不符违约金10000元,以上共计1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违反合同,将电梯的载重量由1050kg变成了800kg,依据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26页附件六第11条第3款所载明的电梯载重量。同时,被告交付的房屋单面窗窗户与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平面图的双面窗不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XX公司向原告申X支付违约赔偿金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申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