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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申请对涉嫌XXXX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XX(身份证号: )因涉嫌XXXX一案,于 年 月 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四川省 看守所,并于 年 月 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XX涉嫌犯罪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XX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因此,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
一、XX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1. XX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都非常微弱的从犯
......
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XX属次要地位、辅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2. 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
XX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小,且没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根据辩
护人会见XX所了解的上述情况,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鉴于XX主观恶性较小、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动投案可能构成自首等情形可以认定,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二、XX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检[2015]9号)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因此,如果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社会危害性相关证据而没有补充移送或者移送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在羁押性必要审查时,应考虑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变更强制措施。
具体到本案来看,本案中XX虽涉嫌XXXX罪,但 ,即XX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三、XX有使用其他替代性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1、即便XX参与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等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2、XX在本地域有 长期合法居住 的房屋,且有合格保证人;
申请人已向保证人进行询问,保证人向贵院承诺:保证人愿作为为XX的保证人,在贵院及法院对XX变更强制措施时,保证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不离开住所并随传随到,并愿意按照贵院要求代其缴纳保证金。
综上事实及理由,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特此书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就XX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十七条、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并建议贵院依法敦促侦查机关全面、客观侦查XX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时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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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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