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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法律实务-“医疗美容”纠纷避坑及维权宝典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03人看过举报


INTRODUCTION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市场规模的发展,以“医美”“微整形”等方式的美容就医者不断增多,医疗美容在为大众改善自身形象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行业乱象备受社会关注。医疗美容纠纷的发生,一方面是美容就医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取证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行业的野蛮生长,鱼龙混杂。本文旨在梳理医疗美容纠纷产生和化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对策建议,希望对维护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一、进行医美手术前,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1.查机构资质


首先应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和登记注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核查其是否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现实中也存在医疗机构证件造假的情况,最稳妥的方式为登录国家健康卫生委员会官网的查询医院执业登记,若查询不到则该医疗美容机构不合法。



2.查执业许可范围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范围,并核实计划实施的医美项目是否包含在其诊疗服务范围内。只有执业许可范围的项目才能进行诊疗活动,尤其注意该机构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执业的情况。


3.查医生三证


有部分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未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依法操作,美容就医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也应注意核查医美执业人员的资质,医疗美容执业医师应该具备三证,即《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美容主诊医生执业资格证》,具体查询方式为登录国家卫健委官网可查看医护人员是否有执业资格。


4.特别注意:术前须知事项


根据裁判案例显示,目前涉及医美案件大都是由于部分医疗机构手术告知事项不清或没有告知,消费者对诊疗事项未进行充分了解而引发的纠纷。医疗美容前,消费者或家属应当对治疗的适应症、禁忌证、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认真了解,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此外,未成年人进行医疗美容时,应当由监护人签字同意。


5.使用真实姓名签订书面合同


使用化名签订书面合同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一旦产生纠纷此时要举证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美容就医者除需要证明其使用的名称进行过就医外,还需证明其用于就医的名称就是其本人,这无形中增加了举证的难度。故建议在就医时,使用身份证名字就医。若担心保密问题,可要求与医疗美容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二、遭遇医疗美容纠纷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1.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该整形机构不具备营业执照和医疗执业许可证,或涉嫌虚假宣传或吹嘘宣传的,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

二是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不具备资质的整形机构和处罚无医师资格的人员。


2.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行维权调解

如果是消费性医疗美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整形机构返还手术费,并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判令医疗机构或整形机构赔偿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以、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报案。


三、医疗美容纠纷责任承担


1.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许可证过有效期)的机构擅自开展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医疗美容项目;实施超出分级目录规定的美容外科级别标准进行超范围经营的,均可向卫生管理部门举报。在所有的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是没收药械、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

典型案例

攀枝花美杜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经查,该机构在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为顾客实施注射玻尿酸项目,未收取费用。其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对其罚款32000元。


2.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3.民事责任


(1)若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如果是消费性医疗美容,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的三种情形:

1. 医疗美容机构不具备相关手术资质或者主诊医生不具有相关手术资格。

2.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

3. 医疗器械来源不明。


典型案例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京03民终910号2】 

邹某到北京某医美机构进行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态度:第一,从医美双方属性来看,客户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故类似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医疗美容纠纷在证据审查上应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规定,在责任承担上,对欺诈等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规定。

邹某系受到医美机构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2)美容就医者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受害者和医美机构之间通常会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即使与医疗美容机构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受害者与医疗美容机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其实际交纳了医疗服务费用,美容机构也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若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给对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争议,受害者可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吴建丽、宁波海曙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4453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系星范医美门诊部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星范医美门诊部与吴建丽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医疗服务合同,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星范医美门诊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吴建丽抽脂后会“看上去会瘦很多”“腰腹做完你朋友肯定不会这样说了,大部位很明显的”。但从手术后的实际效果看,星范医美门诊部的诊疗行为虽有一定成效,但未达到普通大众观感上的“看上去瘦很多”。

星范医美门诊部对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充分告知吴建丽术后的效果差异风险,以及手术后已取得的效果。虽然《脂肪执行术及腹壁整形术知情同意书》载明:由于个人审美观点不同,有时在手术非常成功的情况下,患者仍可能认为效果不理想。但吴建丽抽脂后的实际效果并非“个人审美观点”的问题,从普通人视觉即可分辨手术前后的变化是否符合星范医美门诊部的承诺。一审法院认为星范医美门诊部存在违约行为,酌情要求其退还3万元,并无不当。


(3)美容就医者以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美容就医者主张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受到了损害;

二是所受的损害与医疗美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医疗美容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存在过错,比如有操作不当行为等。

关于如何判断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所受损害与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确定。


典型案例

某美容诊所与邹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9102号】

法院认为,关于某美容诊所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邹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及邹某后续修复费用、治疗费用等,一审法院委托了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医疗鉴定,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看,鉴定机构在一审时没有准确说明本次诊疗行为给邹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本院遂在二审中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并给予说明。现鉴定机构已确定了本次诊疗行为对邹某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某美容诊所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四、避免医美纠纷,美容就医者如何固定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要求,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机构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美容就医者出现问题常常因证据不足而不被支持的案例数不胜数,这是目前美容就医者最常见的一个困境。因此建议美容就医者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要点:

● 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 就诊者病历材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 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

● 诊断证明书

● 医疗美容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风险告知书

● 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

● 医美机构公众号推文、广告

● 医疗损害鉴定报告(如有)

  最后,愿以上分析和意见让所有爱美、追求美的人都能合理合法地变美,安全安心地变美。

来源于苏星律师团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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