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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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甘肃律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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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如何补偿,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34人看过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确定房屋的价值

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

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

计算公式: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看案例: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万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万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50%)。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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