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网

静宁魏兴宁律师(律师热线:15593347286))

IP属地:甘肃

魏兴宁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59334728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方在婚后向他人借款所写借条,离婚时可以让女方承担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427人看过举报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女方事后追认的借款,以及男方在婚后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进行的借款,或男方在婚后以自己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借款,出借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一、夫妻共同签字认可的债务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夫妻共同向他人借款,并共同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男方或女方任何一方向他人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另一方表示愿意共同偿还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男方在婚后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后,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注意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自己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举债人的配偶往往以自己根本不知道债务的存在为由,否认对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离婚案件不允许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证明责任属于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所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可能根本找不到。由于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要解决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离婚诉讼中以认定处理为宜。但是如果债务明显缺乏证据或无法查清,也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待债权人起诉时再按照债务纠纷案件受理。即使举债人此时已经离婚,只要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原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然要对债务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作出判断。如果债务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债务人与其前配偶负连带清偿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甘肃 平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59334728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06447

  • 昨日访问量

    58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魏兴宁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