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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公租房,属于委托合同还是诈骗,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布者:魏兴宁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516人看过举报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对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不符合公租房申请资格,其委托他人办理公租房指标申请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及中低收入群体中存在住房困难的第三人利益双方的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收取的财物应当返还。如隐瞒其没有能力办理公租房的真相承诺定期办下来或者谎称认识熟人办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收取钱财后不予退还,数额巨大,可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一、公租房的性质

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民事诉讼-帮助代办公租房,收取代办费,应属无效委托合同,及时退还收取的费用

不符合公租房申请资格,其委托他人办理公租房指标申请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及中低收入群体中存在住房困难的第三人利益,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依照该条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收取的代办费。

三、走刑事隐瞒其没有能力办理公租房的真相,承诺定期办下来或者谎称认识熟人办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得他人的信任,收取钱财后不予退还,涉及人数较多,数额巨大,可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总之,帮人办理公租房指标,风险较大,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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